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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辣椒财富网

 辣椒财富网(www.lajiaow.cn)讯  当前,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时代使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具体详细地布置了今年和未来几年乡村振兴的硬任务,重申“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中央反复强调在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是因为农民主体地位是农业农村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农村改革正是从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开始的,通过调整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确立以农户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

农户经营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风险最小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当下小农户经营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否定农户经营为代价,而是要推动制度创新,如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就是有效途径之一。

家庭农场,通俗地说就是扩大版的农户。与雇工农业不同,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表现形式。家庭农场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载体,与传统农户一样,都充分体现着农民的主体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保护和实现农民的利益,是新时代激发农民新动能的有效组织形式。

培育家庭农场迫切需要突破两个障碍。一是土地流转障碍。目前,靠人为推高土地租金促进土地流转的做法,难以形成健康的家庭农场。要明确农用地的基本属性和功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土地退出机制,让种地的农户获得更多稳定的土地资源。二是农业人才和劳动力流动机制亟待完善,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机制尚未形成。需要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形成城乡要素良性互动。唯有如此,才能为农业组织注入活力与生机。

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也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通过更高一级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就是合作社。家庭农场激发农民的合作意愿,使合作社获得微观动力基础。合作社具有“民办、民管、民收益”的性质,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而不是把农民变成看客。从农户到家庭农场,再到合作社,农民的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和尊重。

合作社的提升不仅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还要注意与乡村社区的关系。以乡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的合作社,符合中国实际。传统村落是熟人社会共同体,有互帮互助传统。共同的生产与生活资源,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纽带,离开村落环境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关系十分困难。合乎实际的做法是,在合作社组织内部充分利用熟人的信任与合作传统形成合作机制,在合作社组织之间建立现代契约制度,实现合作社间的联合,避免合作社与乡村社区“两张皮”现象。

抓好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可持续农业的重要保障。当人们赋予现代农业越来越多内涵时,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理念,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一些人以现代农业的名义把短期效益、眼前利益作为追求目标,客观上导致对土地的掠夺性利用,这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现代农业。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稳定性,由于具有稳定性,才给农民以长远预期,农民才有保护耕地的热情和动力,也为培养农民珍惜土地的感情提供了基础。

唯有稳定的土地关系,人们才有可能真心去保护、爱惜耕地,才有可能发展出绿色、可持续农业。也只有稳定的土地关系,才能积累起丰富的农业经验,为职业农民的产生创造条件。

正因如此,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给农民吃了定心丸。有些地方不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缺乏农业可持续理念,土地承包关系一年一变或几年一变,农民难以形成长远预期,家庭农场难以形成。有些地方人为推高土地租金促进土地流转,诱发了非粮化、非农化现象,阻碍了农业的健康发展。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在家庭农场以及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社组织体系中才能实现。(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教授)

(文章来源:半月谈网,作者:朱启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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